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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張麗秋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龍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8,630元(即本金5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萬8,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