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高逢時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銘志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裁判案由:給付會款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