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余欣璇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于菁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275元(即9萬9,000元及自113年4月15日起至起訴時113年7月1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