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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林志強被 告 林秀珍 住○○市○○區○○○路○巷000號 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珍間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股份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