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訴訟代理人 呂學湘上列原告與被告郝詠誼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5,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