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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裕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鼎紳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