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謝宜家即直域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中山區中山國民小學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70,7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28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