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胡邱素貞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明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明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8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