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馬小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烽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500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