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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馬小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烽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500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