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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孝親、沈家聲、張淑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沈孝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7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