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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3號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偲平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