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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灣電通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合約書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896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書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