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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上列原告與被告津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