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楊春菊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芷儀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依原告起訴所載事實理由,原告是主張被告朱芷儀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滲漏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請求被告修繕系爭房屋使其不會漏水,但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修繕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自行加計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及賠償電器毀損、精神慰撫金之總金額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又未查報「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