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6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穆澤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1,2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48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