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9號原 告 曾春霞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林柏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逸津等間契約糾紛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70,750元,及其中714,750元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200 元之違約金、及其中184,000元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加計本件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153,206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423,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