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陳玉琼上列原告與被告希希基德服飾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9,728元(合併計算本金26萬4,000元、起訴前1日之利息5,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