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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4號原 告 蔡適良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錫賢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分配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