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7號原 告 林鴻襦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正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7號原 告 林鴻襦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正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