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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簡伯安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佰年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40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