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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6號原 告 周建伸被 告 吳素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⑴1被告應修繕基隆市○○區○○路00○0號6樓房屋使其不漏水並回復原狀;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然而,原告既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亦未查報「修繕至不漏水之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本件「修繕至不漏水」之所需費用,並提出鑑定報告或估價單為證【應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修繕至不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再加計聲明求為判命給付賠償之3萬5,000元,此兩者總額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萬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