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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6號原 告 劉建伸被 告 吳素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周建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劉建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