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6號原 告 伯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哲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美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靜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