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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被 告 莊紋生

莊紋華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如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等證據資料到院;另查報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再於前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