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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鄒德陞

鄒曉蘭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萬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2,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