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代 理 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因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