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慶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雲龍間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然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1萬7,1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1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均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