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馮秋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紀紫薰(原名紀秀玲)、紀有騰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36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1,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