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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2號原 告 蘇亞甄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中順、「雪花」間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修繕漏水訴訟,惟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暨與訴訟標的相對應之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雪花」之完整姓名,致本院無法合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者,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同月8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