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1號上 訴 人 曾慶豐
陳永成
簡菀琳徐金水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大業盛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71號變更起造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萬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