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張金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惠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