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6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被 告 簡煒哲即事成汽車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簡煒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簡煒哲即事成汽車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