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樓玉娟
朱彩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橫濱上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裁定限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分別於114年2月11日、2月12日送達上訴人樓玉娟、朱彩緁,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