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