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23號上 訴 人 劉昌銘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哲夫等間核定地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