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原 告 鄭雅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退輔會」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