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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複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智仁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本件訴訟適格被告之書狀原告113年1月17日書狀所列被告合計18人,嗣於113年10月24日提出陳報狀所列被告又僅13人,原告未曾提出撤回被告之書狀,致使本院無從知悉原告目前所列被告為何人?共幾人?為此命補正,原告應提出本案適格被告之書狀,如有撤回之被告應明確敘明。本院即以原告補正所提出之書狀審酌所列被告是否為本件適格當事人,如非適格當事人,依法裁定駁回,不再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