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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01號上 訴 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福榮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1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