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27號上 訴 人 李雪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三代公間因113年度訴字第52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8萬2,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