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0號原 告 蕭孟安被 告 蘇江蘭英上列聲請人因辧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3年12月9日宣判。被告雖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然本院審酌被告寄居於戶籍址,或有可能與被繼承人蘇萬金同住,為求慎重,本院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到,不另再寄開庭通知書)。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