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46號原 告 倪建川被 告 楊孝中
陳明梅
陳美霞洪憶心卓錦南閉鳳書
孫國剛林秀珠吳健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無效時,應以管理委員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始為適格(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360度大自然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於民國113年6月8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見本院卷第176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為被告。原告以楊孝中、陳明梅、陳美霞、洪憶心、卓錦南、閉鳳書、孫國剛、林秀珠、吳健毅(下稱楊孝中等9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此經本院先以113年8月5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591號裁定(見本院卷第59-60頁)促請原告注意,嗣於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行使闡明權曉諭原告後,原告仍堅詞陳稱上開會議決議乃因被告楊孝中等9人之違法行為導致無效,因此本件以楊孝中等9人為被告方屬正確等語(見本院卷第176-177頁),且迄今仍不為任何補正。爰依首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