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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秀玲即富祥起重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薪源即宜和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