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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7號上 訴 人 康錦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畯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1,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石蕙慈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承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