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5號原 告 林愛清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致瑄律師被 告 劉潔燕訴訟代理人 邱偉仁兼被告劉潔燕之訴訟代理人于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3萬8,066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771元,倘逾期未如數補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就起訴聲明已為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意旨參照),且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現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末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5日提出民事變更聲明狀,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基隆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號、29之3號)及該建物坐落土地(即基隆市○○區○○段○○段0000地號國有土地)之承租權(下合稱系爭標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系爭標的分割後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按:原告其餘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標的,業經調解成立,已非本院審理之範圍)。又系爭標的之客觀交易價額,經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定為821萬4,198元,此有該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下稱系爭報告書)在卷可參,爰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3萬8,066元(計算式:821萬4,198元×1/3=273萬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58元。
至原告雖陳稱:系爭報告書所定價格日期為115年1月6日,距原告起訴之113年8月6日已相隔約1年5個月之久,前開鑑定價格是否能真實反映其起訴時之系爭標的價額,自有疑義云云。惟系爭報告書考量系爭標的為租賃國有土地興建之合法建物,具有土地使用權利價值,而成本法僅反映建築物之鋼筋混凝土等實體成本價值,因此決定採收益法,即評估系爭標的平均1年期間之折舊前淨收益,應用價格日期當時適當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勘估標的之收益價格,且已參酌113年7月16日迄今鄰近店面、住宅租金比較標的進行分析(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4-35頁、第40頁、第50頁),自足採為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原告前開所述,尚難憑採,併予敘明。
三、茲因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迄今僅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7元,尚欠1萬9,771元未據繳納,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771元。如原告逾期未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