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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4號上 訴 人 黃詠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新利因113年訴字第6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全部提起上訴(見上訴狀第2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