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5號上 訴 人 張瑞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仕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閱覽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