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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9號上 訴 人 郭文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德間確認百貨行負責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