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9號上 訴 人 郭文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德間確認百貨行負責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