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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0號抗 告 人 張郁萱相 對 人 張春秀

李文玲李成春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提出「民事答辯狀」(本院收狀日期民國114年3月18日),核其內容,係對於本院114年2月25日所為駁回退還裁判費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應屬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