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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4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朱玉蘭被 上 訴人即原審被告 莊其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限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2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