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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俊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嵩壽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5-03-11